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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孔某乙、孔某丙、吕某某、贾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保国,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张某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张某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孔某乙、孙祥雨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某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押浚县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路。

负责人和某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该支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某,代领法律文书。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孔某乙、孔某丙、吕某某、贾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某某、孔某乙、孔某丙、吕某某2010年3月11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贾某某、李某甲赔偿各项损失x元,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浚县人民法院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0)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祁Ny

审判员刘自亮

二О一О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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