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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魏庄镇大留寺村民委员会与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田玉涛,河南弘治(略)事务所(略)。

被告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任董事长。

原告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留寺村)诉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鹅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6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年4月13日决定受理。并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田玉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留寺村诉称,2006年原告将大留寺直民堰以东857.65亩土地租给被告年租金400元,每年10月1日前先给付租金再使用土地,租赁期限为15年,从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2006年和2007年被告按期给付了租金。2008年经追要,长垣县X镇财税所代付租金x元,被告欠原告租金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给付。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租赁费x元,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法定答辩期限内,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06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际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一份。2009年3月16日现金缴款单一份,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被告租地857.65亩,每年租金x元,每年的10月1日前给付,被告在2008年至2009年欠租金x元未给付,已构成违约,应赔偿违约金x元。

经本院审查,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属有效证据,本院应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出让给被告土地位于大留寺直民堰以东,面积为857.65亩,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为15年,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计算,每年每亩土地使用权租金400元,每年的10月1日前交清第二年租金,被告方如有违约,应赔偿原告租金的5%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合同的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2008年度被告方违约,应付租金x元,而逾期到2009年3月16日长垣县魏庄财税所会计工作组代被告给付租金x元,下欠2008年度租金x元未付。2009年10月1日被告应付2010年预交租金x元,被告仍未给付,被告累计欠原告租金x元未付属实。由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2009年3月16日现金缴款单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度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与名称不一致,应当以合同内容确定合同性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可以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本案租赁合同是经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并经长垣县X镇政府鉴证议定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从2008年10月1日逾期给付原告租赁费违反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租赁费x元。

二、被告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违约金x元(按租金的5%计算,2008年至2009年二年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304元,由被告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明建

审判员樊江瑞

审判员李淑慧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韩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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