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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启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启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国林,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璇,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负责人毛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萍,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启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启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上海启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人民币88,934.63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9.44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8.87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1,329.44元,由上诉人上海启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明

审判员 剿e

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书记员罗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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