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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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杨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XX,男。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3月30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XX,女。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3月30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XX、杨XX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XX、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3月12日,被告人关XX、杨XX伙同张XX(另案处理)分别利用担任漯河市郾城区XX乡XX村主任、会计主任、村委委员,协助XX乡人民政府进行京珠高速公路拓宽征地、拆迁、附属物清点及赔偿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高速公路拓宽占XX村河滩赔偿款x元。2009年3月13日,关XX、杨XX、张XX将x元赔偿款中的x元私分;2009年4月2日,关XX、杨XX、张XX将x元赔偿款中的4650元私分,剩余153元用于公务支出。其中,关XX分得5500元,杨XX分得5500元,张XX分得5500元。三人私分的公款均用于个人花销。

2、2010年2月9日,被告人关XX、杨XX分别利用担任漯河市郾城区XX乡XX村主任、会计主任,协助XX乡人民政府进行京珠高速公路拓宽征地、拆迁、附属物清点及赔偿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高速公路拓宽占XX村土地赔偿款x元。2010年2月11日,关XX、杨XX将x元赔偿款中的x元私分,剩余5000元用于公务支出。其中,关XX分得9000元,杨XX分得5000元。二人私分的公款均用于个人花销。

案发后,关XX将私分的x元赃款全部退出,杨XX将私分的x元赃款全部退出。

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关XX、杨XX的供述、证人张XX、郑XX、何XX的证言、二被告人的悔过书、被告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领款单及收款收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罚没票据、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关XX、杨XX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关XX、杨XX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关XX、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9年3月12日,被告人关XX、杨XX伙同张XX(另案处理)分别利用担任漯河市郾城区XX乡XX村主任、会计主任、村委委员,协助XX乡人民政府进行京珠高速公路拓宽征地、拆迁、附属物清点及赔偿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高速公路拓宽占XX村河滩赔偿款x元。2009年3月13日,关XX、杨XX、张XX将x元赔偿款中的x元私分;2009年4月2日,关XX、杨XX、张XX将x元赔偿款中的4650元私分4500元,剩余153元用于公务支出。其中,关XX分得5500元,杨XX分得5500元,张XX分得5500元。三人私分的公款均用于个人花销。

2、2010年2月9日,被告人关XX、杨XX分别利用担任漯河市郾城区XX乡XX村主任、会计主任,协助XX乡人民政府进行京珠高速公路拓宽征地、拆迁、附属物清点及赔偿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高速公路拓宽占XX村土地赔偿款x元。2010年2月11日,关XX、杨XX将x元赔偿款中的x元私分,剩余5000元用于公务支出。其中,关XX分得9000元,杨XX分得5000元。二人私分的公款均用于个人花销。

案发后,关XX将私分的x元赃款全部退出,杨XX将私分的x元赃款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关XX供述其于2005年4月担任XX乡XX村主任至今,参与了乡里布置的京珠高速扩宽工程的地方协调工作。其一共私分京珠高速扩宽工程占用的河滩地款x元的犯罪事实,都用于个人花费和还帐了。同时证实杨XX私分京珠高速扩宽工程占用的河滩地款x元。与被告人杨XX的供述、证人张XX、郑XX、何XX的证言均能够相互印证。

被告人杨XX供述其于2005年担任XX乡XX村委委员兼会计至今。当时参与乡里布置的京珠高速公路扩宽工程的地方协调和理赔工作。其从关XX那里领取并私分河滩占地款共计x元,都用于其个人及家庭花费了。其供述与被告人关XX的供述、证人张XX、郑XX、何XX的证言均能够相互印证。

2、证人张XX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2月担任XX乡XX村村委员至今,参与了京珠高速公路扩宽工程的地方协调和赔偿工作。2009年3月,其和杨XX给关XX打了收据,每人分得4000元河滩征地款。后又以同样方式和杨XX又每人分得1500元河滩征地款。与被告人关XX、杨XX的供述相互印证。

证人郑XX证言证实关XX和杨XX于2009年3月12日在其那儿领了x元河滩地款。2010年2月9日关XX又在其那儿领了x元征地款。与被告人关XX、杨XX的供述相互印证。

证人何XX证言证实XX乡XX村X村主任关XX参加了XX乡京珠高速扩宽工程的征地、拆迁、附属物清点赔偿等工作,后在具体工作中XX村的杨XX和张XX等村干部也参与并协助乡政府搞好这项工作。

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移送物品清单显示被告人关XX退出赃款x元,杨XX退出赃款x元。

5、关于本案还有被告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领款单及收款收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罚没票据、证明、悔过书等证据在卷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一致,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XX、杨XX身为村委会主任、会计主任,伙同他人利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从事高速拓宽征地、附属物清点及赔偿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京珠高速公路拓宽赔偿款后私分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XX、杨XX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关XX、杨XX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退回涉案赃款,具有悔改之意,二被告人均具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关XX案发后所退赃款x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赃款已经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上缴财政。

三、被告人杨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杨XX案发后所退赃款x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赃款已经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上缴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武献生

审判员唐瑞丽

人民陪审员王春雨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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