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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顺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周文光,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顺星、张某甲,被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文光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邢蕾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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