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顺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周文光,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顺星、张某甲,被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文光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邢蕾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