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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沙雄屹工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某某、王g_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雄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小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g_,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王某某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g_,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长沙雄屹工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某某、王g_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长沙雄屹工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某某、王g_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均于2010年7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沙雄屹工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某某、王g_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沙雄屹工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某某、王g_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上诉人长沙雄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8元,上诉人王某某、王g_共同负担2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支粮

代理审判员刘凯

代理审判员谭琼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汪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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