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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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刑初字第18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又名罗X,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2年10月28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储存爆炸物和诈骗罪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现在湘南监狱服刑。2009年9月17日因可能存在漏罪,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押回临武县看守所。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略)。2009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该案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要求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邹红卫

代理审判员郑小平

人民陪审员袁国正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蒋蔚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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