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霞,安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系龙某某之母),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0)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李霞,被上诉人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21日在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媒人王燕英证明结婚时原告给被告彩礼x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原告发生车祸后双方产生较大矛盾,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彩礼,由于现在原告生活困难,被告应酌情返还彩礼5000元。被告辩称原告生活条件较好未提供证据,故对该辩称不予采信。原告称因给被告娘家帮工造成自身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8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x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婚宴损失费40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被告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龙某某彩礼款5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宣判后,上诉人张某甲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相识,时隔不久,便同居生活,相处和美,感情融洽,尚某登记上诉人便怀了孕,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相亲相爱,幸福美满。被上诉人帮亲属干活受伤,被上诉人母亲找人算卦,说上诉人有克夫之命,让和上诉人离婚,被上诉人只能违心提出离婚,实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审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无依据,上诉人不同意离婚。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彩礼x元事实不存在,证据不足。被上诉人生活困难证据不足,且上诉人经济困难,没有支付能力,不应返还5000元彩礼款。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龙某某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称与被上诉人感情未破裂不是事实,现双方已分居两年,被上诉人出车祸受伤住院后,上诉人在第五天将被上诉人抛在医院,未尽到妻子应尽的义务,在未经与被上诉人协商同意情况下,私自把孩子做了引产,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并无不当。被上诉人给了上诉人彩礼x元,并没有给上诉人5000元生活费。被上诉人母亲是残疾人,被上诉人因车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判决上诉人返还彩礼并无不当。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被上诉人发生车祸及上诉人将孩子引产一事处理上,双方缺乏沟通,夫妻双方之间矛盾加深,导致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上诉人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是受其母亲影响违心提出离婚,故原审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定夫妻之间感情已破裂,并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未给付彩礼款不符合客观事实,现被上诉人家庭生活困难,上诉人也未提交被上诉人家庭生活条件较好的证据,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适当返还5000元彩礼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称不应返还彩礼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迎春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