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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方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葛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方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某、被告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0年11月份登记结婚,婚生五个子女,现均已能独立生活。我们是父母包办婚姻,婚后一直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而且我们现在已经分居三年之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葛某辩称:我和原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了四年经过深思熟虑才登记结婚,不属于父母包办婚姻,现在还常年有病,我们之间虽有意见分歧,但不是大的纠纷,至于分居也不属实,我们远远达不到离婚程度,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各方某事人起诉、答某、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11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方某炫,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方某凯,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方某炫,X年X月X日生育双胞胎女儿方某晓、方某燕。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生气。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离婚等情。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理解,尊重。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双方某以家庭和睦为重,多沟通、多谅解,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且原告没有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晶

人民陪审员:张永帅

人民陪审员:赵某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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