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因本案于2010年4月20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某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于某某驾驶的6路公交车,在西平县X乡X村相撞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某将于某某打伤,经鉴定于某某的损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范××、胡××、刘××、王×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某告人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在法庭审理中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0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