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聋哑人),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由新郑市公安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法定监护人兼辩护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告人张某乙之父。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刚、王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乙到新郑市X村X路口西北角安某经营的供销社早晚部实施盗窃时被安某发现,安某对其抓捕时,张某乙对安某进行殴打,致使安某颈部受伤,后张某乙被群众和巡逻民警抓获。经现场搜查,发现张某乙藏匿在上衣怀里现金2227.1元。经新郑市公安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扣某、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九条、第某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乙系聋哑人犯罪,犯罪过程中系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乙系聋哑人,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乙到新郑市X村X路口西北角安某经营的供销社早晚部实施盗窃时被安某发现,安某对其抓捕时,张某乙对安某进行殴打,致使安某颈部受伤,后张某乙被群众和巡逻民警抓获。经现场搜查,发现张某乙藏匿在上衣怀里现金2227.1元。经新郑市公安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乙供述,2011年7月28日10时多,他在龙王乡镇X路口西北角看到一个商店,趁店内没有人就进入店内偷东西,打开抽屉发现很多钱,就把钱放到上衣怀里,一个中年男子过去把他堵在里面,他就向外冲,那个男的拽住他,他卡住中年男子的脖子,向其胸部打了一拳,就向店外跑,被店外的群众和两名民警抓住了。
2、被害人安某陈述,2011年7月28日10时40分左右,他从对面燃气店回到自己的店内,在门口发现一个男子在自己的店内的柜台里面,他走到这个男子跟前,这个男子看到他后就向外跑,他抓住这个人的胳膊,这个男子挣脱他,用手卡住他的脖子,并向他左肩部打了一拳,随后向外跑了,跑到门口化肥垛时,被民警和隔壁店的人抓住,他店内抽屉内的现金是2227.1元。
3、被害人肖××陈述的内容与被害人安某陈述的内容一致。
4、证人安某、吴××均证实,他们看到派出所的民警和安某及部分群众,在安某的供销社早晚部抓住一个小偷,他们过去后把小偷藏匿在上衣怀里的现金掏出来,小偷挣脱后,他们把小偷按倒在地上,后来民警把这个小偷带到派出所了,从小偷身上搜出的现金在派出所进行清点是2227.1元。
5、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安某系轻微伤。
6、新郑市公安某扣某、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张某乙盗窃的现金2227.1元发还被害人安某。
7、尤吉屯乡X村民委员会证实被告人张某乙系聋哑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盗窃他人财物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应当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乙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对被告人张某乙量刑时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某乙系聋哑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乙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张某乙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认罪,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以上情节,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九条、第某百六十三条、第某九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3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勇
人民陪审员吴俊萍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