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漯河科达会展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秀梅,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三禾俪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原告漯河科达会展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会展公司)诉被告陈某、被告河南三禾俪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禾俪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三禾俪影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科达会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秀梅,被告三禾俪影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达会展公司诉称:2009年6月2日,由于业务需要,任某某以三禾俪影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借款x元,并承诺2009年8月16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原告将款借给被告后,没有按约定履行,至今借款未付分文。请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陈某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三禾俪影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违背协议,返还债务与事实不符。
反诉原告三禾俪影公司反诉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6月1日签订《2009新丝路中国某特大赛河南赛区(漯河)赛区合作协议书》,6月1日共同商定以三禾俪影公司名义借支,由科达会展公司垫支5万元作为漯河赛区承办费用,等钱到位后再补上。协议生效后,我方严格按合同条文履行职责,但科达会展公司不按协议履行,未把赞助款10万元汇入公用账户上,使三禾俪影公司支出向科达会展公司借。反诉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正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某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
反诉被告科达会展公司辩称:1、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与本诉原告构不成反诉关系,本诉属民间借贷,反诉原告是因合同纠纷。2、反诉的事实与理由也不成立,反诉状所称的垫资5万元不成立,所请求的5万元损失无任某证据证明,故双方的协议关系应另行商定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科达会展公司(甲方)与漯河昌建地产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模特大赛漯河赛区赛事活动赞助费10万元。协议签订后,漯河昌建地产有限公司向科达会展公司提供赞助费10万元。
2009年6月1日,三禾俪影公司(甲方)与科达会展公司(乙方)签订2009新丝路中国某特大赛河南赛区(漯河)赛区合作协议书。协议其中约定:甲方为客户提供合作提案及详细的执行方案;提供最优的广告宣传策划指导,达到广告效果的最大化和高性价比的广告投放策略。乙方在招商、招生过程中,乙方人员通力配合,统一纳入赛事及相关团队,享受招商、招生总额15—20%提成;组委会财务管理方面由甲、乙双方各派一名财务人员,合署办公,财务力求双方公开透明,最后所得利润甲乙双方按7:3分成。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后,开设一个公用账户,共同管理,成立2009新丝路河南省(漯河市分赛区)模特大赛组委(其成员甲乙双方另选定),所有支出由双方代表人确认签字方可支出,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该协议上三禾俪影公司副经理谢宇隆、科达会展公司经理国某均签字盖章。协议签订后,科达会展公司将漯河昌建地产公司提供的赞助费10万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存入科达会展公司与三禾俪影公司指定的帐户。2009年新丝路河南省漯河市会展区模特大赛如期进行。大赛结束后,科达会展公司与三禾俪影公司未对合作期间的各项费用进行清算。
2009年6月2日,三禾俪影公司向科达会展公司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漯河科达会展发展有限公司现金伍万元整(¥x.00元),还款日期2009年8月16日前一次性还清”。三禾俪影文化传播公司任某某签名,并加盖了公章。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三禾俪影公司向原告科达会展公司借款属实,由被告三禾俪影公司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三禾俪影公司应归还原告科达会展公司借款x元,又因借条约定最后的还款日期为2009年8月16日前,被告三禾俪影公司逾期还款,应承担原告科达会展公司的利息损失。关于反诉原告三禾俪影公司反诉让反诉被告科达会展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x元问题。因双方是合作关系,模特大赛结束,双方对合伙账目未进行清算,所以被告三禾俪影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作处理。被告三禾俪影公司向原告借款与被告陈某无关,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责任某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三禾俪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漯河科达会展发展有限公司借款计x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某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反诉原告河南三禾俪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驳回原告漯河科达会展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责任某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反诉费530元,共计1580元,由被告河南三禾俪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楠
审判员张静
审判员曹英旗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