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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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于威宁县公安局看守所。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以毕地检刑起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安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子张聪华在一起共同生活,张聪华平时性格暴戾,经常虐待张某某。2009年7月30日晚10时许,被害人张聪华埋怨张某某不给其找媳妇,从灶内拾一未燃尽的木炭将张某某的头打出血,张某某一怒之下持木棒打向张聪华。在张聪华已失去抵抗能力的情况下,张某某因害怕张聪华不死以后将再次虐待和报复自己,于是将张聪华拉出门外,反复使用木棒击打张聪华的头部及身体,致张聪华当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聪华(殁年38岁)系父子关系,张聪华系张某某的次子,二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张聪华平时经常对张某某等家人进行打骂。2009年7月30日晚10时许,张聪华又以张某某不给其找媳妇为由乱骂张某某,并从灶内拾起一未燃尽的木柴砸在张某某的额头上,将张某某的头部打出血,张某某一怒之下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棒朝张聪华的头面部等处乱打,将张聪华打伤后,张某某又将张聪华拉出门外,持木棒反复击打张聪华的头面部等处,将张聪华当场打死。次日张某某组织人将张聪华准备安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张聪华因头面部被钝物反复打击,致颅骨多发性骨折,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传唤报告及传唤通知证实:2009年7月31日中午,观风海镇政法书记马贤良向派出所报称,有群众反映,张某某将其子打死后准备埋掉,请求出警调查。公安机关调查认为属实后,于同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将张某某于7月31日传唤到刑侦大队接受讯问。

2、证人张庆辉(张某某之孙)证实:2009年7月30日晚上10时许,我和我爷爷张某某、我二叔张聪华三人在我爷爷家,当时我在做作业,就听到我二叔在一旁埋怨我爷爷,说不给他娶媳妇,想殴打我爷爷,我爷爷当时在一旁都是说好话,突然我二叔从火灶内捡起一个未烧尽的柴扔去打我爷爷,打中我爷爷的头部,当时就打出血来,我二叔又站起来想要打我爷爷,我爷爷就喊我出去,怕我二叔打着我,因我二叔平时经常无故殴打我爷爷和我,于是我就起身走到外面,与此同时屋内的灯也不知被谁打烂,屋内一片漆黑,我到外面后不敢往屋里看,听见我二叔喊我爷爷不要打了,一会我爷爷将我二叔拖到门外,手里拿着一根木棍朝我二叔的头部打了很多下,那根木棍平时是放在火灶边的,当时由于害怕我就离开我爷爷家到我父亲家了。

3、证人朱辉(张某某之女婿)证实:7月30日晚10点过钟,我女儿朱玛娅回家来说我岳父把我二舅子打死了,我去我岳父家看,张聪华真的被打死了,张聪华头部有伤,我岳父的右脸部被张聪华打伤。并证实:张聪华平时生活中不懂道理,乱骂乱打张某某,表现不好。张某某平时老实,为人很好,不会做违法的事。

4、证人张聪兰(张某某之女)证实:7月30日晚10时许,我长女朱玛娅和朱建涛、朱建飞到我家里喊我,说我父张某某和我二哥张聪华打架,可能张聪华被打死了,我们就一起去看,见张聪华躺在地上死了,我父亲坐在地上,我大哥张聪明也站在一边,我大哥说张聪华疯我父亲,被我父亲打死了,并说他拉不住。并证实:我二哥张聪华的媳妇跑了,就经常与我父母吵,他们之间一提到媳妇就吵,张聪华经常乱骂和打我父母。

5、证人陆朝鹏(白沙村村主任)证实:张某某将其子张聪华打死时我不在场,我听别人说后去看,张某某确实将张聪华打死了,并已请人帮忙准备将张聪华安埋。并证实:张聪华平时爱殴打张某某,还经常打自己家的人。

6、证人马永林(白沙村村支书)证实:张某某打死其子张聪华时我不在场,但他组织人将张聪华抬上山去埋时我去那里的。张聪华平时表现不好,对其父张某某都是乱骂乱打的。

7、证人康永芬(张某某的邻居)证实:张聪华平时表现不好,经常乱骂乱打其父张某某。张聪华被打死的头一天,我在我家门前遇到张聪华,他给我说他要把他父亲张某某砍死掉,我还劝他砍不得。张某某平时为人很好,是一个老实人。

8、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妻子6年前因病死了,我有两个儿子,长子张聪明,不理家事,长期喝酒,和我已分家,其妻10多年前就改嫁了,次子张聪华有智力障碍,所以我带起张聪华和长孙张庆辉一起过。次子张聪华平时太可恶了,经常乱骂乱打我,我的家人也经常被他打骂。7月31日晚上我和张聪华、张庆辉在家,我正在做饭,张聪华问他的身份证办来没有,他要出门打工,我说去问过了,派出所的人说还没有来,要等一下,他就很不高兴,就不停的骂我,吃过饭后,他又问我怎么不给他找媳妇,我说都给他找过两个了,人家不同意我也没有办法,因我之前已给他娶过两房媳妇,因他是智障人员,两个都相继跑了。我说后他就骂我是老狗日的,要把我孙子做掉,说后突然从地上拾起一未烧尽的木炭打着我的额头,当时就打出血来,我就喊我孙子出去,怕打着他,我用左手捂住额头,右手顺手从为火炉边拿着平时放在那里的一根打荞麦的木棍,我们两人就扭打起来,他掏出随身携带的电筒将室内电灯打烂,室内一片黑暗,他一只手拿着电筒一只手伸来打我,我就用手中的木棍朝电筒亮的地方乱打,打在他的什么地方不清楚,他被我打着后往外逃,刚一出门就被我用木棍打着头部便倒在地上,我就拿着木棍朝他头部打了几十棍,打了5、6分钟,他头部被我打烂,只剩一口微微的气息,我心想他肯定是活不成了,就将他拖到门口围墙外的一块木板上,心想他就要死了,不能让他死在地上,拖到木板上后他就死了。张聪华死后,我女婿等人闻讯赶来,我就说我要去投案,他们说我这么一把年纪了,而且张聪华也经常虐待我,是死有余辜,将他埋了算了。次日中午准备安埋张聪华时,公安民警就来将我传去了。我打他的时候是晚上10时许,我打他时心想不是他死就是我亡,以他的性格放他活后他是不会饶过我的,所以就把他往死里打。

9、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法医尸检报告证实:现场位于张某某家住房门前院坝内,东南方向的路口边一个电视接收器上有血迹和毛发,边上有一棵横放于地面的柱子上有血迹,一张四条腿的小木凳上有血迹。距住房2.5米的石坎上有大量点状血迹。距张某某家西北4米处的卢世权家木房前的柴堆里发现一棵长58厘米的带血木棒,一头为方型一头为圆型。张某某家住房门呈开启状,有一道腰门,门上有点状血迹,外间进入里间的门框边上有一打烂的开关,里间距门X.5米的地方有一张椅子侧倒在地上。在现场未见有尸体,尸体被家属抬放在本村三家火地准备安埋。

经法医尸检:死者张聪华尸长x,额部见4×2CM、2CM、5CM、8CM不规则皮肤裂口各一,创口边缘不齐,创壁不整,部分创底已达额骨,可见额骨骨折,左上唇裂开,上下颌骨均骨折,下颌骨刺穿下颌,脱落牙齿外露,头右后枕部见5×8CM、3×4CM皮瓣右翻两块,颈部条状划痕,胸部散再皮肤裂口并小片状皮下出血。右肩条状划痕一条,肩背小片状皮下出血。分析说明:张聪华的损伤与现场提取的带血木棒相符,应为头面部被钝物反复打击,致颅骨多发性骨折,颅脑损伤死亡。结论为:张聪华死于颅脑损伤。

10、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

11、被告人张某某指认现场的记录和照片。

12、户籍证明、死亡注销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张聪华(x)于2009年7月30日因他杀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长期被其次子张聪华打骂后一直忍让,当晚又被张聪华打骂后一怒之下持木棒将张聪华当场打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纠份引起,且被害人张聪华长期打骂被告人张某某,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贵川

审判员朱文斌

代理审判员张义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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