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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7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5日被开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9月16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6日起诉到本院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初至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河南省第二火电建设公司在开封县X镇X村南地的施工工地盗窃钢管13根,经鉴定价值107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XX、王XX、王XX等人的证言,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被盗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9月29日止。已缴纳的行政罚款1000元折抵罚金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文成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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