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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刑初字第26号,张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20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市昌平区X镇工商管理学院学生,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0日被羁押,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07年10月18日22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立强网吧门口处,将刘某某(女,40岁)停放在此的一辆力霸皇牌电动自行车窃走,后被查获,经鉴定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起获赃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缴纳罚金,被盗物品已发还,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双玉娥

二○○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黄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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