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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魏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杜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户县看守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X、魏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以(2009)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杜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魏X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8年11月24日上午10时许,在周至县X镇X村渭河河道开沙厂的李XX(另案处理)因西邻杨X等人所开沙厂影响其采沙,遂与杜X去杨涛沙厂,后发生矛盾,李XX被人殴打。被告人杜X跑回沙厂后与被告人魏X各拿一把刀,由魏X骑摩托车带杜X一同去杨涛所开的沙厂,二被告人骑摩托车到沙厂后,持刀对沙厂的人乱砍,杜X持刀朝正在沙厂工作的贾XX头部猛砍一刀,致贾倒地,魏X持刀在张XX头部猛砍一刀,后二被告人持刀追赶刘俊,又致刘俊头部等处受伤。贾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贾XX因头部刀砍创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颅脑损伤而死亡;张XX、刘俊伤情属重伤,刘俊伤残等级属八级,张XX伤残等级属九级。

上述事实,有证人杨X、刘XX、任XX、阮XX、冯XX、宋X、陈XX、张XX、李XX、魏X、张X的证言、被害人张XX、刘X的陈述、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DNA检验、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X、魏X亦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魏X因沙厂采沙的经济利益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死一人,重伤二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唯杜X的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贾XX的亲属及被害人刘俊、张XX的谅解,并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故对杜X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杜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岩

代理审判员张忠平

代理审判员赵艳华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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