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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常民三终字第110号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与黄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陶希文,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成(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石,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或中止审理。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23日,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向黄某成借款x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三人均在借条上签字,并书面承诺该借款于2009年5月30日前全部予以偿还。借款到期后,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并未履行偿还义务,本金分文未还。黄某成遂诉至法院,提出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2009年12月1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以黄某成涉嫌赌博罪进行立案侦查,并下达了武公刑立字(2009)X号立案决定书,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本案审理,但黄某成涉嫌赌博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并无直接关联,故该立案决定书并不能作为中止本案审理的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黄某成自愿放弃向王某乙、朱某某、王某甲主张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的权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由黄某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应收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雪

审判员詹子华

审判员刘松林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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