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甲(又名贺X),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贺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凤泉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公安某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贺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凤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新乡市公安某开发区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贺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凤泉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