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友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幢X室。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艳君,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玺,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和平物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广珠公路界冲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哲,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市友盟广告有限公司诉珠海市和平物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友盟广告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友盟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友盟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北京市友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于慧谦
人民陪审员张宝荣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