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长青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天地X号楼X室、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卫国,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北京长青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威海供电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某,北京长青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长青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长青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7元,由北京长青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苏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