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10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有债务1200。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生活很不幸福。被告于2006年正月初四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我起诉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马某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以夫妻名义同居。2002年10月补办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子XX。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不和,被告2000年农历正月离家出走,无有音信,原告2011年3月2日起诉离婚,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无有下落,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被告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且生有孩子,但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出走两年多无有下落,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孩子应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穆邦文

审判员张辉

代理审判员任志超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韩良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