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科技大学副教授。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道办事处。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X村。

原告高某某因与被告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30日上午,被告赵某某在我家后院偷鸡被我抓住,为此其恼羞成怒,拽我脖领子使劲撕扯我,并拿偷鸡用的带钩竹竿子打我头部、身上,由于赵某某的行为使我的头部软组织受伤,脖子处抓伤、呕吐、头晕,为此共住院治疗8天。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赔偿医疗费3340.34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元、护理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合计7000.34元。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之间是误会,我并没有打原告,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30日上午10时许,原、被告因琐事争吵起来并发生厮打,当日原告到鞍山市中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为“颅脑损伤、头部软组织挫伤,住院8天(2008年10月30日-2008年11月27日)。此期间共发生医疗费3340.34元(住院费3143.34元、门诊费197元)。出院小结:门诊随诊。

另查:2008年10月30日,原、被告均到鞍山市新兴派出所进行报案,并作了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鞍山市医院门诊病志(1份)、出院小结(1份)、住院收费专用收据(1张)、门诊收费专用收据(2张)、交通费票据(1张)、录音资料(1份)、报警情况登记表;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的陈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因原告所受伤害系与被告厮打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340.34元一节:因原告在受伤后到鞍山市中医院进行了治疗,在庭审中原告也提供了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3000元一节:因误工费的赔偿系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关于误工时间,原告共住院8天;关于赔偿标准,因原告没有出具单位开具的实际误工的有效证明,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参照本市X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赔偿,即x元/年÷365天×8=315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400元一节:因护理费的赔偿系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因原告在受伤后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需要有人护理,陪护人员应为1人;关于赔偿标准,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参照本市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予以赔偿,即x元/年÷365天×8天=405元,原告主张没有超出法定的赔偿数额,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为每天30元,住院8天,共计240元一节:因原告的主张没有超出法定的赔偿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20元一节:因原告受伤后共住院8天,该笔交通费系必然发生的费用,且原告提供了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原告各项具体的赔偿数额为:医疗费3340.34元,护理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误工费315元、交通费20元,合计4315.34元。因原、被告均系成年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鉴于双方的行为造成原告受伤并入院治疗8天,故原告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责任。故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4315.34×60%=2589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某25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被告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灵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