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自由职业者,住(略)。
被告北京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景泰西里西区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北京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收取四百零五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刘某美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邓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