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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解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冯XX,律师。

被告解XX。

被告冯XX。

被告龙XX。

被告江XX。

被告杨XX。

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XX与被告解XX、冯XX、龙XX、江XX、杨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判长廖碧秀

人民陪审员何胜

人民陪审员杨宏梦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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