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五洲巨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国际科技创业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大学药学院教师兼北京五洲巨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严浩,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五洲巨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五洲巨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五洲巨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五洲巨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五洲巨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ΟΟ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