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男,19XX年生。
被申请人李某,男,19XX年生。
申请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曹某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返还彩礼款3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李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在路家信用社有存款31200元(含诉讼费200元)扣划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帐户。但被执行人李某请求申请人以他女儿陪嫁物折抵部分执行款,我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同意折抵彩礼款4000元。申请人已领取了案件款27200元,剩余4000元被执行人李某已领回。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某科
审判员贾和平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崔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