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10)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李某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