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共同财产又在陆续到位,避免在账目未核对清楚的情况下缠诉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嘉清
审判员钱春林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张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