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室。
委托代理人彭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X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归还原告毛X借款人民币16万元;
二、若被告周X逾期未还款,应另支付原告毛X借款利息人民币5千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周X负担,被告周X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毛X。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5月10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