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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凤彩,河南帝豪(略)事务所(略)。

被告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彩、被告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后本来感情尚可,但自2006年春开始,被告迷恋上了赌博,为此两人不断吵架生气,对原告和亲友的规劝置之不理。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秦XX归被告抚养,婚生女秦XX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双方自理。

被告秦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根本没有原告诉状中所说的情况,偶尔和朋友聚会打牌娱乐,但不是赌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1月16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秦XX;2007年12月30日原告又生育一女,取名秦XX。

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婚后财产,无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案为凭,并经质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和睦家庭关系、培养夫妻感情。原、被告结婚后本来感情尚可,只是因为被告打牌的错误才导致生气,并不至于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应纠正错误,与原告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晓明

人民陪审员:徐富然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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