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
被告杨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原系单位同事,于1989年自行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金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被告杨某放弃本市X村X号房屋的动迁利益,该部分利益归原告金某所有。原告金某支付被告杨某动迁补偿款人民币26万元。其中人民币6万元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人民币20万元应于2011年10月8日前付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