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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润生电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丰民初字第112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11200号

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合麦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生电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成丰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

原告太合麦田公司诉称:2006年4月18日,我公司与词作者高晓松签署《词曲音乐著作及版权代理合约》,2006年5月26日,我公司与曲作者郑伟签署《词曲音乐著作及版权代理合约》,获得了歌曲《冬天快乐》的著作权,并制作了由我公司旗下艺人李宇春演唱该歌曲的录音制品,并授权他人出版发行了收录有该首歌曲的CD及VCD唱片,同时在出版物上载有著作权保护声明。其后,我公司发现润生电子公司非法复制的收录有李宇春演唱歌曲《冬天快乐》的侵权CD光盘以“潘朵拉的神话”名称在市场上销售,抢占了属于我公司的市场,使我公司授权他人出版的《3.10生日特别限量版(珍藏版)》专辑市场受到严重冲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在《新闻出版报》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中,润生电子公司表示愿与太合麦田公司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佛山市顺德区润生电子有限公司于二○○八年七月十日赔偿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万元;

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七十五元(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丕赋

人民陪审员杨宝起

人民陪审员马浩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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