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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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33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XX,女

委托代理人龙际腾,隆回县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

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剑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丽担任记录,原告邓XX及其委托代理人龙际腾、被告李XX均到庭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7年原告与被告经邓宇梅介绍相识,2008年1月7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李,婚后不久,被告就打骂原告,2009年5月、7月毒打原告,2009年9月17日,在原、被告父母及双方村干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答应不再打骂原告,如再打骂原告,双方就离婚。协议的墨迹未干,被告又以原告换穿的小孩衣服是湿的为由,毒打原告。原告逃到娘家,被告追到原告娘家打,并持刀砍伤原告娘家两只山羊。原告不堪虐待,曾于2010年2月24日起诉某婚隆回县人民法院以(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重新起诉某法定条件已界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李由原告抚养成人,嫁妆由原告带回。

被告辩某,我们夫妻关系正常,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邓宇梅介绍相识,2008年1月7日在隆回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李,2009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过三次架,2009年9月15日,由原告娘家村X村干部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保证不打骂原告及原告家人,被告必须勤劳,维持家庭生活,2009年9月17日,被告到原告娘家找原告,打伤原告父母山羊一只,2009年9月15日,原告离开被告家,去原告父母在广东打工的地方生活,从此没有回被告家。小孩由被告父母带养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原告嫁妆有21英寸彩电一台、DVD放映机一台、三联组合衣柜一套、梳妆台一个、沙发一套、碗柜一个、茶几两个、四方桌一张、长凳四条、电视柜一个、被褥两套,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起诉某婚,经本院2010年3月26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没有和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被告李XX自愿抚养婚生小孩李,小孩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邓XX自愿支付小孩抚养费5500元整,限2011年1月5日付清,所有嫁妆自愿留下给小孩,被告李XX表示同意;

四、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个人债务谁经手谁负责偿还,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邓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剑超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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