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佘某与被上诉人刘金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桑植县人,住(略)。

被上拆人(原审原告)刘金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桑植县人,住(略)。

上诉人佘某因与被上诉人刘金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1)桑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佘某以一审未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佘某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佘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京

审判员卓德琼

审判员田玉萍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晓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