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桑植县人,住(略)。
被上拆人(原审原告)刘金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桑植县人,住(略)。
上诉人佘某因与被上诉人刘金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1)桑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佘某以一审未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佘某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佘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京
审判员卓德琼
审判员田玉萍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