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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与被上诉人汤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省××市××组××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乙,男。××××年××月××日,汉族,××省××市人,住××省××市××组××号××室

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朝勇,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回上诉,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个体工商记户,住××省××市××街××号××栋××室

委托代理人欧阳修文,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与被上诉人汤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09)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肖某甲、肖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认,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汤某某在2010年9月25日之前搬出现租赁的厂房;

二、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在被上诉人汤某某搬出厂房之日补偿上诉人汤某某x元;

三、双方就本案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3500元,由被上诉人汤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承担;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赵庆华

审判员陈卫中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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