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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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周某某,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x号货车沿南阳市X路自北向南行驶到张衡西路交叉口向左转时,与沿北京路由南向北驾驶摩托车的田广磊相撞,造成田广磊和乘坐人靳德丽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周某某提出,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案发时,被告人积极救助被害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积极对二被害人的亲属进行赔偿,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系初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x号货车沿南阳市X路自北向南行驶到张衡西路交叉口向左转时,与沿北京路由南向北驾驶摩托车的田广磊相撞,造成田广磊和乘坐人靳德丽死亡。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田广磊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靳德丽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田广磊亲属人民币x元,赔偿被害人靳德丽亲属人民币x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010年5月31日晚10时许,我驾驶自家的豫x号大货车沿北京路自北向南行驶,当我车行到北京路X路交叉口时,我向左转弯,我感觉车头已过了路东侧分道线时,看到从北京路南边向北过来一辆摩托车,我感觉危险,就马上踩刹车,车停下后听见响声,那辆摩托车已经撞到我车的左前角。我和父亲下车,我让我父亲王XX用手机打110和120,后警察到现场,把我带到事故大队。我有驾驶证,我没喝酒,对责任认定无异议。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XX证言:5月31日晚10点多,我儿子王某某驾驶豫x号大货车沿北京路自北向南行到张衡西路路口左转时,与沿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摩托车相撞。我当时在副驾驶位上坐。事故发生后我下车用手机打了110、120。

(2)证人杨X证言:我听说我店内装饰技师田磊出车祸死了,我过来反映些情况。他是2010年5月31日19时30分请假骑我的摩托车走的,我不清楚他有无驾驶证。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宛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田广磊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靳德丽无责任

4、物证:现场照片共计12张。

5、书证:

(1)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身份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两份

(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各一份

(4)死者靳德丽、田光磊的尸检报告一份

(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6)告知通知书:证实当事人双方,对宛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均无异议。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均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因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的行为不具备自首的特征,故辩护人认为王某某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邢莉

审判员蔡军

审判员杜帅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侯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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