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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张某,鞍山市运通出租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铁西环卫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出租车车主。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立山社区站前委X组。

被告:鞍山市运通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世军,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2日下午四点,被告张某驾驶辽x捷达出租车在三孔桥下将原告撞伤,造成原告头部外伤。原告支付医药费315元,误工27天,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药费315元,误工费521元,交通费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同意适当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支付原告安某某医药费315元、误工费521元,交通费14元,共计8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锐

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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