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7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某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雪姣、人民陪审员刘一兵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理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3日20时,被告人廖某某趁胡某某(一人独居)熟睡之机,将农药倒入胡某某盛有米饭的高压锅内,第二天上午8时许,胡某某食用该高压锅内的米饭时,发现米饭有异味,遂将米饭吐在地上,胡某某家的三只鸡吃了米饭后死亡。被告人廖某某以投毒的办法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某某辩称,他被胡某某冤枉,没有投毒在饭里,他没有故意杀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某的女儿与被害人胡某某(女,78岁)的儿子系夫妻关系,自2008年底廖某某在湘潭县X镇X村和其女儿、女婿共同生活以来,一直与胡某某不和,经常吵架,遂产生了杀害胡某某的想法。2010年3月23日20时,廖某某趁胡某某(一人独居)熟睡之机,从一楼谷仓阁楼板上取下一瓶“敌敌畏”农药,潜入厨房后将农药倒入胡某某盛有米饭的高压锅内,后将农药瓶丢弃于屋后山上。第二天上午8时许,胡某某食用该高压锅内的米饭时,发现米饭有异味,遂将米饭吐在地上,胡某某家的三只鸡吃了米饭后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廖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证实他老家是贵州省的,他女儿十多年前嫁给湘潭县X镇X村樟树岭组的胡某中为妻,生有一女一儿。他女儿叫他们夫妻到湘潭来帮忙照顾家里,他们2007年农历12月27日到湘潭,一直住在女婿家。平时他们夫妻带着两个小孩和亲家母胡某某住在一栋楼房里,亲家母单独打小灶做饭,生活用具及柴米油盐、锅灶都是分开的,共用一个厨房。他们和亲家母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闹意见,相互都不理睬,2010年3月23日晚饭后,他想到亲家母之前偷钱、油、谷子、鸡蛋的事,又是她使得他们夫妇要搬出去住,把他整得好惨,他产生倒农药毒她的想法。他到厨房里看见亲家母煮饭的高压锅放在小灶旁的四方小桌上,揭开高压锅盖,发现里面还有剩饭,他在仓库里打开塑料袋先拿出一瓶农药,发现没有开瓶,把它放在隔层板上。又从袋子里拿一瓶已经开瓶的“敌敌畏”农药,将瓶内的农药往高压锅内的米饭上倒,倒出来的农药稍微有点带青色。后按原样盖好高压锅,将农药瓶内盖丢在厨房后的屋檐沟里,把农药瓶丢到山坑上去。投放农药后,他和妻子洗脚睡觉了。第二天早上他和妻子、女儿三人一起吃饭,亲家母在厨房里热昨晚的剩饭。吃饭后到一户姓姜的人家谈租房的事,他女儿打电话叫他回家,他知道是因为昨晚放农药到她婆婆饭里的事。回家后,他女儿讲亲家母说有人在她饭里下了毒想毒死她,要他喊丈夫胡某中回来搞清楚。还讲没吃的饭倒给鸡吃,吃了饭的鸡都被毒死了。他们把东西收拾好准备搬出去,他被带到派出所来了,他投放农药到亲家母饭里的事,没有告诉其他人。
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实她一直是一个人开伙做饭,她与廖某燕的父亲有矛盾。2010年3月23日早上8点左右,她到厨房炒昨晚的剩饭,饭是放在高压锅内,在炒菜时发现有异味,吃第一口发现有苦味,她将饭吐到厨房地上,吃第二口时发现还是苦味,又吐出来,将饭倒在厨房外面的地上,鸡吃了饭就死了。她意识到饭不对,被投了毒,喊媳妇廖某燕讲饭内被人投毒了。廖某燕闻了锅里剩的一碗饭,讲有气味,要她将饭倒到厕所里去,并将碗也扔了,她留下一碗饭。
3、证人证言有:
(1)证人廖XX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23日早上,她婆婆胡某某喊她到厨房看,讲饭里下了毒药,想要毒死她,是昨天晚上放的毒药。她刚刚吃了一口碗里的饭,感觉很苦,吐掉了,鸡吃了吐在地上的饭后有几只鸡都晕了,确实有几只鸡晕在地上。她闻碗里的饭有一股很臭的农药味道,要婆婆不要吃这个饭。她婆婆讲饭是她昨天早上煮的,昨天晚上没吃完,就放在那里。后她发现用来煮饭的高压锅里有浓烈的农药臭味,高压锅里面装了点水,没有饭了。她问继母是否知道这个事,继母讲没做这个事。她婆婆和她们同住一栋房子,和她父母发生过几次争吵,她婆婆同在一个厨房里搭一个小灶台,自己做饭吃。
(2)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她与廖某某是同居关系,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与廖某某一起住在大女儿廖某燕家里。2010年3月23日早上廖某燕讲她婆婆胡某某在吃早饭的过程中发现饭里被人投放了毒药。她看见厨房的阶基上死了一只鸡,她没有做这个事。廖某某经常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她还劝过,胡某某讲过要廖某某滚回贵州去之类难听的话。胡某某和她们住一栋楼房里,共用一个厨房,但不在一起搞饭吃。
(3)、证人马XX的证言,证实胡某某与本地的村民关系都好,没什么矛盾,但她和亲家、亲家母关系不好,和她子女关系都好。
(4)、证人胡XX的证言,证实他家里有三亩左右的农田,近一年都是岳父廖某某在家帮忙种田,家里有多少农药不清楚,他母亲胡某某和廖某某及妻子关系不太好,有时扯皮。
(5)、证人胡XX的证言,证实她平时跟外公廖某某及外婆、妈妈、弟弟一起吃饭,她奶奶胡某某自己有个灶,一个人搞饭吃。2010年3月22日,晚上7点多钟吃的饭,奶奶已经搞了饭吃。她和奶奶睡一个房间,外公、外婆睡对门房间,妈妈和弟弟住二楼。后她听到外公睡的房间的门开了,接着就有人堂屋后面走,听到了开堂屋后门的声音。隔了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她听到堂屋后门被关上的声音,有人进了外公那间房把门关上了。他外公外婆和奶奶的关系不好,经常吵架,怪奶奶偷了东西。
4、湘潭县公安局的潭公刑勘(2010)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照片及现场提取的高压锅一只、死鸡三只、剩饭一碗、敌敌畏农药瓶一只。勘验粮仓内有阁楼板东西横向架在两墙间,靠西墙离阁楼板26厘米搭有木楼梯,勘查发现木楼梯上有新的攀爬痕迹,阁楼板上靠西墙是存放农药处,该处有一黑色塑料袋(袋内有几瓶农药,其中一瓶是敌敌畏农药)、一瓶“打灭扫净稻飞虱”农药。在胡某某家后山发现一只敌敌畏瓶。
5、鉴定结论为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潭公刑鉴(理化)字(2010)X号毒物检验鉴定书,鉴定送检的1、2、3、4、X号检材中均检出“敌敌畏”农药成分。
6、书证有:
(1)、被告人廖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廖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证明2010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湘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胡某某家的厨房后山上将农药瓶找回,但农药瓶内盖未能找到。同年3月25日上午9时许,侦查员再次前往寻找农药瓶内盖,仍未能找到。
(3)、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说明,证明湘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被告人廖某某的经过情况。
7、物证有公安机关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提取的有关物证情况,有被告人廖某某作案的“金星”牌高压锅一只、“握手牌”敌敌畏杀虫农药瓶一只、“打灭扫净稻飞虱”农药一瓶等物证。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投毒的方法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廖某某辩解提出他被胡某某冤枉,没有投毒在饭里,他没有故意杀人。经庭审查明,公诉机关举出被告人廖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廖XX、李XX、马XX、胡XX、胡XX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相关物证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廖某某以投毒的方法故意杀人的行为,因此,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某宁
审判员罗雪姣
人民陪审员刘一兵
二○一○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理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