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剑峰,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任申,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夏某某(又名夏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第三人夏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
审判员伍守先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姚远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