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艾某某与杨某某、夏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剑峰,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任申,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夏某某(又名夏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第三人夏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

审判员伍守先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姚远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