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朱XX、张XX、赵XX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XX、张XX、赵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X月X日作出(2010)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朱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赵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朱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XX、原审被告人张XX、赵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惩处。上诉人朱XX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某XX、张XX、赵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朱XX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朱XX、张XX、赵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某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朱XX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XX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洁

代理审判员万学俭

代理审判员刘瀚阳

二○一○年X月XX日

书记员孙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