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毅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六十九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八十四元五角(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