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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747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7476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市中州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男,汉族,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总编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汉族,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0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四百零五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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