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村主任。
第一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第二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第三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与第一被告韩某某、第二被告张某甲、第三被告张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陈立强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