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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前郭县蒙古艾里乡米占村村民委员会与第一被告韩某某、第二被告张某甲、第三被告张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239号

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村主任。

第一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第二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第三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与第一被告韩某某、第二被告张某甲、第三被告张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陈立强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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