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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238号

原告崔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案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土地6.9亩,被告同意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被告田某某自2009年起返还原告崔某某3.45亩土地(二

等地)。

二、被告田某某于2009年6月1日前给付原告崔某某300元直补款。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立强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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