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案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土地6.9亩,被告同意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被告田某某自2009年起返还原告崔某某3.45亩土地(二
等地)。
二、被告田某某于2009年6月1日前给付原告崔某某300元直补款。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立强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