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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高x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xx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告陈x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xx十万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赵宜勇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李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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