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高x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xx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告陈x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xx十万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赵宜勇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李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