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xx。
被告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xx。
委托代理人周xx。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xx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xx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九十九元五角三分,减半收取计六千九百五十元,由原告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瑞艳
代理审判员张花显
代理审判员牛建军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闫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