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xx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xx。

被告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xx。

委托代理人周xx。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xx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xx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九十九元五角三分,减半收取计六千九百五十元,由原告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瑞艳

代理审判员张花显

代理审判员牛建军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闫广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