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又名付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0年5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5年以来,被告人付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兰考县X乡X村开办诊所。被兰考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于2009年10月30日、2010年2月28日两次行政处罚后,被告人付某某仍然在该村非法行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为谋取利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被告人付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兰考县X乡X村开办诊所。被兰考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于2009年10月30日、2010年2月28日两次行政处罚后,被告人付某某仍然在该村非法行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非法行医于2009年10月30日、2010年2月28日两次被兰考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行医地点在兰考县X乡X村;2、证人徐××、金××、王×分别证实到付某某诊所看病的事实;证人赵××证实付某某开办诊所是租其房子的事实;3、书证:被告人付某某户籍证明、兰考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帐本、商品清单、照片、兰考县卫生局兰卫医罚字(2009)第X号、(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兰考县卫生局医政股证明证实付某某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重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10年7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栗志起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