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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原阳县人民政府、李某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行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上诉人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原阳县国土资源局祝楼土地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高乐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兰本涛,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冰,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原阳县人民政府、李某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撤销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张某甲颁发的(2002)字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诉人张某甲以一审判决依据与事实有误、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土地证是正确的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路月梅

审判员张春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曾维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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