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上诉人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原阳县国土资源局祝楼土地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高乐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兰本涛,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冰,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原阳县人民政府、李某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撤销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张某甲颁发的(2002)字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诉人张某甲以一审判决依据与事实有误、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土地证是正确的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路月梅
审判员张春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曾维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