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38岁,汉族,无职业。
申请人孙某某,女,38岁,汉族,无职业。
申请人田某某,男,51岁,汉族,无职业。
申请人王某甲,女,53岁,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王某乙,男,46岁,汉族,系吉x号车主。
申请人李某某、孙某某、田某某、王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乙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吉x号奥迪轿车予以扣押,车籍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李某某、李某明的房屋做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孙某某、田某某、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某乙所有的吉x号奥迪轿车予以扣押,车籍予以冻结。扣押、冻结期间车辆由王某乙负责管理,可以使用,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车辆所有权,扣押、冻结时间为一年,自2009年1月5日起至2010年1月4日止。如需出卖该车,须经法院许可,并将出卖所得价款提存至法院。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贾文军
二○○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