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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被告朱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被告朱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朱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朱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是邻居。被告在与原告公用走道上擅自安装了一铁门,侵犯了原告的行走权利。被告并在公共走道里擅自安装了脱排油烟机与煤气热水器排风口,散发的异味和毒气侵犯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当原告向被告指出其行为违法时,遭到被告无理拒绝,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拆除在原、被告房屋之间擅自安装的铁门和脱排油烟机及煤气热水器排气口,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某辩称,被告安装的铁栅门紧靠自己的房门,没有侵占公共部位,不影响原告通行。被告的房屋由于没有烟道,只能将脱排油烟机与煤气热水器排风口安装在走道内,对原告也没有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原告对自己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一、房地产权证一份,证明原告是本市X村X号301-X室房屋产权人;二、照片四张,证明被告安装的铁门及脱排油烟机与煤气热水器排风口现状。经质证,被告对房地产权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照片四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隔壁邻居。原告是其居住房屋的产权人,而被告居住房屋权利人登记在被告的母亲朱某锦名下,朱某锦已去世。被告入住本市X村X号303-X室房屋后,在其居住房屋进户门外安装了两扇向共用走道开启的铁栅门,并在其居住房屋厨房安装了脱排油烟机和煤气热水器各一只,废气排放在共用走道内,而被告居住的房屋厨房没有烟道设施。近年来,原、被告关系失和。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本院认为,房屋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房屋业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在本市X村X号303-X室进户门外安装的铁门,在开启时对原告通行已构成妨碍。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系争铁门,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而被告排放的厨房油烟及热水器废气虽然对外有影响,由于被告所居住的该幢房屋厨房没有排气烟道设施,被告目前除将废气排在共用走道内,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且该幢房屋的共用走道与外界有通风的窗户,排放的废气可以散发。作为邻里之间应当互谅互让,从公平合理有利于方便生活的的原则出发,在目前无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脱排油烟机及煤气热水器排气口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安装在本市X村X号303-X室进户门外的铁门拆除;

二、对原告朱某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朱某、被告朱某各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炳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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